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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将建章立制

2016/8/12 9:51:18点击:
日前,国家农业部公布2016年第7号农业部令,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十一项修改,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转基因食品

 建章立制  稳步推进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论由来已久。身兼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数职的张启发是转基因水稻的积极推广者。他透露,我国有61名两院院士联名上书国家领导人,请求尽快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
国内“挺转派”、“反转派”、“中立派”争辩的焦点在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安全性、对生物的多样性、对土壤生态环境的改变、对伦理的冲击、人类实验数据的短暂性等方面。德高望重的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自称是中立派,他说:“因为反对派和赞成派都很有道理,但在没有实验结果作为根据的前提下,将转基因用于主粮生产是要慎重的,人民不是小白鼠,不能用那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来做冒险实验。”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早在1996年7月农业部就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上就通过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上述政策法令都对转基因生物的界定、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进口出口、监督检查、责任罚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纲领性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

需建立追溯体系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令,本次农业部修改颁布的新《办法》规定:我国将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修改后的《办法》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责任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修改后的《办法》指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